編輯點評:為乘客提供智慧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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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務規則
起步價2元可乘6km,
6~18km每1元可乘6km,
18~34km每1元可乘8km,
34km~44km每1元可乘10km,
44km~59km每1元可乘15km,
59km以上每1元可乘20km。
地鐵乘客守則
通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臺和列車車廂等軌道交通區域的人員,應當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進站、乘車:
(一)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
(二)有噪聲、有異味、有油污、尖銳、無包裝的易碎易撒漏等物品;
(三)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者重量超過40公斤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自行車(已折疊自行車除外);
(五)貓、犬(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和活畜禽等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公共衛生的物品。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乘客拒不配合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站乘車,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應當按序排隊購票,持有效車票或者有效優惠證件乘車,一人一票,并自覺遵守以下規定:
(一)普通單程票當日有效,僅限購票站進站,出站回收;
(二)持乘車卡、紀念票、電子車票等乘車,出站刷卡時,車費自動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過閘機進入付費區后,應當在2小時內通過閘機出付費區,但因不可抗力、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導致的超時除外;
(四)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五)乘客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的,按照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
(六)乘客超時乘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憑證乘車或者持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乘車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按照線網最高單程票價加收5倍票款;
(七)乘客冒用他人優惠乘車憑證,持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乘車,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為3次以上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條 身高1.3米以下的兒童免費乘車,其他按規定可以免費或者優惠乘車的乘客持相關證件在客服中心換取普通單程票或持愛心卡等優惠卡刷卡乘車。
第七條 軌道交通因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辦理全額退票。
第八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不得以物占座、妨礙通行或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二)乘客搭乘垂直電梯、自動扶梯時應當注意乘梯安全,自覺遵守乘梯規定。搭乘自動扶梯時,應當站穩扶好,嚴禁在自動扶梯上嬉戲、打鬧、跑動或者逆向行走,不在扶梯進、出口處逗留。搭乘垂直電梯時,應當先出后進,在電梯滿員時不得強行進入或在電梯內打鬧、蹦跳;
(三)在站臺安全線內自覺排隊候車,并按地面指示標志上、下列車,不得倚靠站臺門。上、下車時應當先下后上,注意列車與站臺間隙。車門或者站臺門警示燈閃、鈴響時,應當立即停止上下車。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車門、站臺門。車門關閉后,未上車的乘客應當及時退到安全線外。乘車時不要手扶車門或擠靠車門。列車抵達終點站后,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四)尊老愛幼、文明乘車,主動給老、幼、病、殘、孕、抱嬰兒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五)其他文明乘車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禁止赤腳者、赤膊者、烈性傳染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者進站、乘車。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下進站、乘車。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以及行動不便者、醉酒者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第十條 乘客應當自覺維護軌道交通公共秩序,愛護軌道交通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電梯、自動售檢票機以及其他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內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廂內飲食(嬰兒喂食、特殊病人進食除外);
(三)打鬧嬉戲、大聲喧嘩或外放音響影響他人;
(四)使用滑板、溜冰鞋、獨輪車、平衡車等通行工具;
(五)操控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以及其他物品;
(六)滯留、乞討、賣藝、撿拾垃圾,躺臥、霸占、踩踏坐席;
(七)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八)損壞車站、列車內燈箱、多媒體屏、墻貼、玻璃貼、看板等廣告宣傳設施;
(九)未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從事銷售、設攤經營、派發印刷品、廣告宣傳等活動;
(十)擅自從事拍攝電影、電視劇等活動;
(十一)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內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或者向軌道線路、車輛投擲物品;
(二)非法攔截列車;
(三)強行上下車;
(四)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五)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和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七)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八)其他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乘客應當妥善保管好隨身物品。遺失物品的乘客可與車站客服中心聯系;拾到物品的乘客應當歸還失主或者送交軌道交通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區域內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聽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現場指揮。
第十四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可向軌道交通經營單位(0516-68686666)或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12328)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五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采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徐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3.0更新說明
1、新增3號線線路數據、車站信息、首末班車時刻等;
2、新增本機號碼一鍵登錄功能;
3、優化用戶體驗,修復已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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